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警察学院学生会经费使用、管理和监督,促进团学工作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要求,结合院学生会实际工作情况,特制订本条例。
第二条 使用原则:实事求是、勤俭节约、统筹兼顾、专款专用。
第三条 经费使用流程:预算 使用 报销。
第四条 经费经办人实行专人负责制,由指定人员担任。
第二章 经费申请、报销制度
第一条 提前申报、一事一报
部门(中心)如需申报经费、物料,需提前一周,在每周一12:00前将经费、物料申请表交给秘书处,由秘书处(学生委员会)统一进行初审,通过审核后由秘书处统一进行物料采购并向申请部门(中心)发放,不可多事一报或一事多报;
第二条 专款专用、即时报销
申报部门(中心)活动结束后,应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报请院团委书记处理经费报销等相关事项,凡票据时间超过活动结束一个月的发票不能办理报销手续。
第三条 统筹兼顾、勤俭节约
申报部门(中心)在保障活动有效进行的同时,需合理申报经费,不得铺张浪费。
第四条 实事求是、诚信申报
申报部门(中心)不可谎报、多报经费,保证经费开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,经费使用过程中,与根据预算项目及时开具发票,并应附有项目明细与使用说明。
第四章 附则
第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,参照学院财务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四川警察学院学生会负责解释。